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出让金并非每次都缴纳。仅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或在土地用途发生变化时调整土地出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方式缴纳国有土地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本法施行以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费的30%上缴中央财政,70%上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全部用于耕地开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土地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四条土地使用者应当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60日内缴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足额支付的,转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违约金。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人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土地出让滞纳金的支付标准写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通常的标准是每天向出让方支付延期付款的千分之一,即向当地国土资源局支付。根据行政复议原则,滞纳金由国土资源局上报,上级国土资源局或同级政府决定予以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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