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我国司法实务部门较少以资本显著不足为由否认公司人格(如图2),资本显著不足的问题被掩藏。新公司法没有了法定最低资本,以资本显著不足而否定公司人格的问题将会凸显。
1.资本显著不足的判断标准
根据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教授罗伯特?汤普森(Robert?B?Thomp-son)主持的一项关于揭开公司面纱的实证分析资料表明,美国法院根据资本不足揭开公司面纱的比例高达73.3%。在英美法系国家,资本不足(inadeqatecapitalization)并不是指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定最低资本要求,而是指实际资本是否与经营风险相适应,也就是说,判断公司资本是否充足的标准是经济上的需要,而不是法律上的要求。市场竞争的逐利性内在要求以最小投入获取最高收益,并最大程度转嫁交易风险,这种以小搏大的冒险行为一旦大大超越可预见的商业风险范围,即视为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承担相应责任。
但事实上,由于不同行业、不同交易规模对资金的最低需求千差万别,很难在立法上设定统一标准,且随着通货膨胀的因素,已设最低资本额也终究难以适应经济发展要求。故在英美法系国家常常将资本不足问题放在个案中进行差别化判断,并结合股东其他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综合分析。实践中,可以引入专家咨询制度,参考行业协会意见,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判断。
2.资本显著不足的资本内涵
认缴资本制下存在注册资本、认缴资本、实缴资本及到期应缴资本等多种形式,判断资本显著不足应以哪种形式为依据呢?公司资本除用于开展经营外,担保债务履行系其重要功能,在人格否认的个案判断中,资本担保的债务是现实且具体的。故资本不足的资本指的应是实收资本,而资本不足作为实行授权资本制的英美法系国家首先使用的概念,在被大陆法系国家引用时,应是在同一意义上使用。
3.资本显著不足的判断时点
在完全认缴资本制下,公司存续期间的实收资本可能因股东的实际缴纳情况处于持续变化之中,故公司人格否认时资本显著不足的判断时点就尤为重要。有学者认为应以公司设立或已存续的公司进入新的行业之时衡量。该观点具有一定合理性,强调公司初始资本规模与将开展的行业资金要求是否匹配。但在认缴资本制下,无法解决公司设立时零首付的情况,显然,任何行业均无法容忍无任何投入的冒险行为,若以此时判断公司资本情况,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将变得泛化,缺乏客观性和可操作性。
鉴于公司人格否认系个案判断,且不同行业资金要求有别,即使同一行业由于经营规模不同资金需求亦不相同,故以某项具体债务发生之时作为判断节点,考察此时的资本充足情况,若在公司资产状况明显不良且股东实缴资本数额明显低于该笔交易的最低要求,且事后未能及时补足出资,则可以判断公司资本显著不足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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