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和期限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和期限有:
1.被告举证责任,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被告举证期限,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收到起诉状副本10日内向法院申请延期,经准许,可以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交。
3.原告举证责任,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除外情形为: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4.原告举证期限,原告在开庭审理前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申请延期的,经法院准许,可在法庭调查阶段提供。
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遵循什么原则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遵循的原则有依法行政进行社会事务的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严格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法定程序规则。在行政诉讼中,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公民提供曾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证明。
三、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特征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有以下特征:
1.行政诉讼强调了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未将法院依职权取证和原告或第三人的举证责任置于同等地位。
2.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担相对确定,这不同于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3.行政机关的举证范围不仅局限于事实证据,还包括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在举证时间上,也有特殊限制,即被告应当在一审答辩期内向法院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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