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购房定金协议时,若非由当事人亲自签署,经过合法授权委托后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当当事人赋予了他人代理权或者当事人虽然在签署过程中未曾知情,但随后仍对该份合同表示认可的情况下,代理人所签署的定金协议便是有效的;反之,如果代理人并没有得到当事人的明确授权便擅自以当事人的名义签订了合同,那么这种情况下,代理人所签署的定金协议对于当事人来说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由此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都将由实际使用当事人名义的代理人来承担。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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