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税法规定,纳税人劳务性支出与临时用工支出在税务处理上是不同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劳务性支出允许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而临时工的工资性支出要按实际用工时间计算全年平均人数并按计税工资有关规定扣除其工资性支出。
鉴于这种规定,企业首先应正确界定劳务性支出与工资性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文明确如下: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
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区别在于,
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此规定同样适用于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划分纳税人的工资性支出与劳务性支出。在具体工作中,
税务部门在确定纳税人是否雇佣临时工时,要审查其是否按规定到劳动部门办理了有关手续;而企业则应按有关财务制度和发票管理规定,
对临时工工资支出与劳务性支出分别使用不同的原始凭证,即对劳务性支出要取得发票据以入账;对工资支出则要编制工资发放单,将其纳入计税工资总额,
并按实际用工时间折算出相当于标准职工人数,合并到企业全年平均职工总人数,据以计算出该企业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
临时工工资税前扣除合法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必须是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
企业的临时人员分为具有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和非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企业支付给具有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的工资报酬,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规定,准予计入工资、薪金总额在税前扣除;企业支付给非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的劳务报酬,只要劳务关系真实、合理,其支付的劳务报酬,可以依据合法有效的发票凭证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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