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和预售广告不一致此时能不能解除购房合同
商品房与预售广告不一致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了****房地产项目,在进行预售时,其在销售广告中称:商铺所处的位置有“24米街宽,可以双面吸纳人潮的同时,容纳一定车辆通行,旺店成行,可以规模化积聚人气”、“24米海滨休闲购物一条街、100米宽的海滨景观大道”。2013年1月28日,何某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购买****三个铺面,价款80余万元。合同签订后,何某支付了购房款。
然而,在办理产权证过程中,何某发现,原来的24米城市道路被调整为11米的小区路,仅作为****临近的绿苑小区的一个出入口通道。出现这种变化是因政府规划调整,建设局在一份说明中称:****东北侧原为24米规划城市支路,不在****项目的规划红线范围内,其北侧为绿苑小区项目用地。****东侧约33-3公顷用地作为市政府经济适用房小区,原24米的规划路在该小区的用地范围内,该道路根据小区要求由规划城市支路调整为11米宽的小区路,作为该小区的一个出入口通道。
商品房与预售广告不一致时能否解除购房合同
发生该重大变化后,何某认为其购买商铺的目的无法达到,故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1、开发公司明知该24米道路为规划道路,不在****项目的规划红线范围内,还将此不确定的24米道路直接在广告中进行重点推介,使人认为商铺前有24米宽道路,所产生的诱导作用足以影响购房者对房产价值大小及是否购买的判断,因此该广告应当视为对购房者的承诺。
2、24米规划道路调整为11米小区道路,是因政府规划调整所致,不是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所造成,是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但如果继续履行合同,根本不符合何某订立合同的目的,必将对何某造成巨大的损失,显失公平,故当事人可以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解除合同。因此,对何某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予以支持。
二、虚假广告需承担哪些责任
(一)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它的法律特征
(一)虚假广告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广告管理法律制度。虚假广告罪,正是从根本上侵犯了国家的广告管理法律制度中的有关规定,这是构成虚假广告罪的前提条件。
(二)虚假广告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设计、制作、发布虚假的商业广告,情节严重的行为。虚假商业广告行为,如果情节轻微,则不能以虚假广告罪处理,只有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商业广告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虚假广告罪。
(三)虚假广告罪的主体是特定的。虚假广告罪的主体只能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四)虚假广告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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