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证明不是不动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明用于证明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或者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事项,查封登记不颁发证书或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有单一版和集成版两个版本,单一版证书记载一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集成版证书记载同一权利人在同一登记辖区内享有的多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目前主要采用单一版证书。
补办不动产权证的流程
1、申请人先到当地的房产管理局办理遗失登记,档案处在核对房产存档以后,开具“遗失证明”。
2、申请人在国土管理局官网发布遗失的公告声明,公告满15个工作日后,可以申请办理新证。
3、申请人到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新证,需要提交相关材料:
(1)在登记中心填写补办新证申请表;
(2)原售房单位出具的“曾经领取不动产权证”证明书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申请人的遗失公告声明;
(4)申请人需核对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的房产平面测绘图等信息;
(5)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对申请人信息,符合颁发新证条件后,出具受理通知单;
(6)申请人根据通知单上的时间领取新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专用章。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样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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