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薄是不是不动产登记证明
时间:2023-04-15 09:40:20 41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不动产权薄是不是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管理,并永久保存。不动产权证书则向申请人发放,是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进行房屋交易需以登记簿为准。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对不动产登记簿进行记载、保存和重建,不得随意更改。有证据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依法进行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簿缮写,在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后生效。

不动产登记的一般程序

依申请的不动产登记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的换发、补发、注销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换发、补发、注销的,原证号废止。换发、补发的新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更换号码,并在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1)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破损、污损、填制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并注销原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向申请人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并注明换发字样。

(2)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打印一份遗失、灭失声明页面存档,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向申请人补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并注明补发字样。

(3)不动产被查封、抵押或存在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的,不影响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换发或补发。

二、不动产登记有什么用

不动产登记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房屋是重要的财产,属于民法上的不动产的范畴。房地产登记是公示房地产物权变动情况,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的一项基础性法律制度。动产以占有作为权利归属的判定标准,以交付转移占有来认定所有权转移而房屋不可移动,其所有权归属和转移难于以占有来判定,其认定标准和动产必然有所区别。房屋的权利状况不能通过占有来进行判定,其交易风险自然高于动产,为了避免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当事人就要对房屋权利状况进行详细调查,而这种由交易各方自行进行的调查,势必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大大增加交易成本。因此,需要建立房屋登记制度来明确房屋的权利状况,这样既可以保障房屋权利人的权利得到登记机构的公示,也方便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对房屋权利现状进行了解,有利于保护房地产交易的安全。

三、不动产权证办理流程

1、预告登记业主可单方持房屋买卖合同、缴款凭证、身份证明等资料向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领取相应城市的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书。

2、权属登记。

需交资料:

1、房地产登记申请书。

2、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已设定抵押的)。

3、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

4、用地来源文件。

5、房屋报建文件。

6、预售许可证(属商品房项目的)(提交复印件)。

7、楼盘单元明细表(2003年6月13日前领取预售许可证的)。

8、身份证明。

9、公安部门门牌证明。

10、拆迁前原房屋的房地产证(合作开发或自己开发自有房地产的)。

11、移交房屋证明(土地出让合同条款里规定要移交有关房屋及直管房拆迁的)。

12、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书(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的)。

13、银行与开发企业确定抵押情况的报告(实测面积、门牌与抵押登记证明书记载的面积不相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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