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的是关于工伤保险的相关内容。如果是因为工伤导致的,工伤保险基金将按照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该补助金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同时,工伤保险基金也将按照本人工资的75%支付伤残津贴。如果不是工伤就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支付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还有交通费等等。
如果是因为工伤导致的,工伤保险基金将按照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该补助金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同时,工伤保险基金也将按照本人工资的75%支付伤残津贴。2、如果不是工伤就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支付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还有交通费等等。
误工费、医疗费等标准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 治疗工伤期间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 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3. 住院伙食补助费;
4.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5.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6. 因工死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时缴纳,记入职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而工伤职工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等,都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工伤保险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制度,对于工伤职工来说,能够获得合理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伤残补助金等,有助于减轻其经济压力和身心负担。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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