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病诊断实行集体诊断的原则,执行国家和本省的职业病诊断标准。
2、省卫生行政部门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全省职业病诊断的技术指导和疑难、无诊断标准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市(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职业病诊断组负责本辖区的职业病诊断。
3、当事人对市(地)职业病诊断组的诊断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诊断书之日起30日内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还可向国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参见:关于《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的批复(豫人常[1998]48号)
发布日期:1998年11月25日
执行日期:1999年1月1日
全文28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