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为保障城市危旧房改造和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妥善处理标准租私房拆迁问题,保护被拆迁人和被拆迁标准租私房承租人的权益,经市政府同意,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7号,以下简称《拆迁办法》)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拆迁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拆迁标准租私房,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搬出;房屋承租人搬出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可以给予资助或者提供房屋临时安置。拆迁人对标准租私房承租人的资助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拆迁标准租私房,承租人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所承租标准租私房建筑面积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扣除重置成新价对承租人给予资助;但资助标准低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京政函[2001]109号批复)第一条规定的补偿低限的,按照补偿低限给予资助。
(二)承租人在拆迁范围外另外承租公房或者已购住房,并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不予资助;拆迁范围外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所承租标准租私房的建筑面积小于差额面积的,按照所承租标准租私房的建筑面积资助;所承租标准租私房的建筑面积大于差额面积的,按照差额面积资助。
二、拆迁房改危改区内的标准租私房,被拆迁人要求就地安置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房改危改区内的标准租私房视为已搬出房屋,被拆迁人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参加房改危改。
(二)标准租私房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在本市他处另有承租或已购公有住房(含上述住房已获得拆迁补偿或参加危改以及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在就地安置购房时以该标准租私房建筑面积确定安置房面积。但在确定享受房改成本价优惠政策的面积部分时,应将其在他处的住房居室建筑面积先予折抵。
(三)标准租私房所有权人购买就地安置房的,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应安置人口:
1、所有权人没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不考虑人口因素;
2、所有权人在本房改危改区内另有正式住房的,在其就标准租私房购买就地安置房时不再考虑人口因素;
3、所有权人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本房改危改区内别无正式住房,而在本市其他地区居住的,应安置人口以2001年11月1日的所有权人同一户籍人口数为基数,并按其在危改区外的住房建筑面积,每满15平方米折减1口人,余数不满15平方米的不折减。但最多不超过原承租人应安置人口数。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局国土房管局、北京市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为贯彻实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房屋权属管理的规定,规范我市房屋权属登记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登记程序、公用面积分摊、面积测量,按照商品房产权登记的办法进行。在所发房屋所有权证中加盖“经济适用房”长条章以示区别。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建设安置房,用于安置房改危改区内被拆迁人的,其房屋产权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在所发房屋所有权证中加盖“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长条章。
三、房改危改区内自住私有房屋(不含已购公有住房,以下同此)的被拆迁人,参照直管公房承租人就地或异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的安置房,其所购房屋按照商品房产权管理,在所发房屋所有权证中加盖“按商品房产权管理”长条章。
四、房改危改区内执行本市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住房的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安置房的建设综合成本价的差价就地换购住房的,或者按照自住私有住房有关规定购买就地安置房的,其所购房屋按照商品房产权管理,在所发房屋所有权证中加盖“按商品房产权管理”长条章。
五、市政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房屋被拆迁人为私有住房所有权人的,用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补偿款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部分,其产权按照商品房产权管理。在所发房屋所有权证中加盖“——建筑平方米房屋产权按商品房产权管理”长条章。
六、在共有房屋的登记中,共同共有的房屋,其共有权人所占份额一律填写共同共有。法院判决、裁定、共有权人约定共有权人所占共有份额的,按判决、裁定、约定的具体份额填写共有权人所占份额。
七、自2002年5月14日起,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使用备案表,凡以上日期登记备案的预售房屋办理抵押登记的,需提交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表。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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