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列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也应获经济补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工资或者克扣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四、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六、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八、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九、用人单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或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主动辞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
主动辞职不能获经济补偿
尽管《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但是第46条又就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作出明确列举,其中并不包括劳动者主动提前30日书面向单位辞职的情形。
从立法宗旨来看,经济补偿金是法律强制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特殊经济补偿,其目的在于制裁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和合理提高劳动者福利。对于劳动合同到期之前,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强制用人单位必须承担严重的赔偿责任。而对劳动者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法律并未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已经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不对等,如果仍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将极大的破坏劳动合同关系中的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原则,不利于保护其正当权益。
相关法律知识: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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