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产权房的概念
所谓小产权是相对于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大产权而言的,指的是在城市郊区或农村,由集体经济组织在本集体土地上集中建设农民住宅楼,除用来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还以较低的价格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购房者在办理了仅有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的盖章、没有国家房管部门的盖章的房屋权属证书后,即对该房屋享有了小产权。小产权房的出现已有十余年历史,最初是一些农民将自建房出租或少量出售,以此维持生计,但近几年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如今在全国的城中村里,小产权房已遍地开花。据业内人士讲,近几年,在城市房价的刺激下,小产权房已逐渐成为商品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单位集资建房外的另一种城市房屋供应类型。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该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地方政府追求经济繁荣,而对土地进行无度开发,破坏耕地资源,最终危及粮食供应安全。对于建在耕地上的小产权房,因其违反《土地管理法》,此种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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