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产质权的概念
指债务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以该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权利。
二、动产质权的法律特征
1、以他人的动产为标的物所设定的质权
2、以质权人占有作为质权财产的动产为必要条件
三、动产质权的取得
1、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动产质权。当事人通过质权合同或遗嘱而设定动产质权。
2、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动产质权:包括依继承取得和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质权。
四、动产质权的的效力
1、动产质权对所担保的债权的效力:质权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
2、动产质权对质权标的物的效力:作为质押财产的动产为质权的效力所及。对质押财产以外的其他物或权利,在一定条件下也应纳入质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
3、质权对出质人的效力。
1)出质人的权利:质押财产的受益权;质押财产的处分权;物上保证人的代位权;
2)出质人的义务:因质押财产存在隐蔽瑕疵而致质权人遭受损害时,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押财产移交时明知质押财产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五、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
1、质权人的权利:留置质押财产的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收取孳息的权利;转质权;因质权受侵害的请求权;质权保全权;
2、质权人的义务:质押财产的保管义务;返还质押财产的义务;
六、动产质权的实现方法
折价、拍卖有变卖,拍卖是主要方法。
七、动产质权的消灭
除担保物权的共同消灭原因,如混同、抛弃、没收等会导致动产质权消灭以外。还包括:
1、质押财产返还
2、质押财产灭失
3、质权人丧失质押财产的占有无法请求返还
八、最高额质权
设立最高额质权,在质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对一定时期发生的连续性交易关系进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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