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出资的性质从登记角度看,对于知识产权出资的审查与核准一般侧重于4个方面,即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要具备确定、现存、可评估、可转让的特点。因此,申请人在以知识产权出资时,要确定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4个要件的要求,即确定性、现存性、可评估性、可转让性。
一、房屋使用权能否作为合伙出资
房屋使用权不可以作为合伙出资,因为房屋使用权不好评估价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二、公司法出资的规定是怎样的?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合伙出资如何算股份
对于合伙出资的股份计算,一般是先根据合伙当事人的协商情况,如果协商不成的话,则按出资的金额占全部出资总额的多少来分配股份,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首先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然后根据评估数额占全部出资总额的多少来分配股份。因此合伙出资中的股份计算,当事人应该根据协商、实际评估的方式来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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