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中国产品在国外遭受反倾销调查,欧盟是第一个(1979年),案件也最多(71个)。中国对欧盟的出口,受到了反倾销很大的影响。本文是作者在不久前举行的中外反倾销研讨会上的发言稿,对欧盟对华反倾销的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的介绍。
「关键词」欧洲联盟法、反倾销法、中欧贸易
一、欧盟反倾销程序概述
1.欧盟反倾销的法律框架
1)世贸组织的义务
当世贸组织成员的国内工业受到其他成员国或贸易集团的倾销进口的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的时候,这些成员就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这一点是国际公认的。
1994年,乌拉圭回合的谈判达成了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这个协议为世贸组织成员制订其反倾销立法提供了一个总的框架。与以前的协议相比,1994年的协议在程序和实质问题上都提供了更为详细的规则。
欧共体在1968年制订了第一个反倾销法,但这个法律的具体规定后来经过了多次修改。现行的法律是1996年生效的,其目的是将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中的特殊规则纳入欧洲的法律。这个法律称为第384/96号条例。
作为世贸组织成员的一个特点是,当一个作为世贸组织成员的出口国认为,制订反倾销立法的国家没有严格遵守世贸组织的规则,则该国有权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中对此立法提出异议。例如,印度最近就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专家组提交了一个这样的案件。目前,这一点还不适用于中国,因为中国不是世贸组织的成员。
2)基本概念
欧共体在征税之前,必须证明:中国的出口商正在欧盟以倾销的价格销售产品,这给共同体的工业造成了损害,征税符合共同体的利益。
(1)倾销
当向欧盟出口产品的价格低于相同的产品在国内的销售价格时,这就是倾销。因此,倾销是一种价格歧视行为,也就是说,相同的产品在不同的市场(即在出口国的国内市场和欧盟)卖不同的价格。量化倾销程度的方法是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倾销幅度:
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出厂价)
倾销幅度=───────────────
出口价格(到岸价)
因此,为了确定倾销幅度,必须计算出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出厂价)和出口价格(到岸价)。
(2)正常价值
正常价值是指产品在国内(例如中国)市场的价格。这一价格一般应根据独立于生产商的客户在国内市场实际支付的价格来计算。但如果在国内市场的销售低于成本,或者不是向独立的客户销售的,则应采取其他的计算方法。
确定正常价值时的一个根本问题是出口国是否为市场经济国家。如果不是,则欧委会就会认为国内价格不能作为确定倾销的可靠依据,就会采取其他的方法。根据欧盟的法律,欧盟一直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因而欧委会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始终不考虑中国的国内价格,而是使用适当的第三国(替代国)的价格来确定价格和成本。
从1998年7月1日开始,这一法律有了变化。在涉及中国和俄罗斯的反倾销调查中,欧委会不再必然认为非市场经济待遇是适当的了。理事会条例(第905/98号)确定了标准,涉及反倾销调查的公司可以据此证明他们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的,应当使用出口公司的国内(即中国)价格和成本来确定正常价值。
如果获得了市场经济的待遇,则在计算单个中国公司的正常价值时,就可以使用来自这些公司的实际价格和成本的资料。这样一般说来对出口商是有利的,因为如果欧委会依据第三国的材料确定价格,这样的价格一般会比较高,倾销幅度和反倾销税也就相应地比较高。因此,中国的出口商是应当尽可能地获得市场经济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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