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钼铁反倾销案
,一些欧盟企业向欧盟委员会正式提交了对中国光伏产品反倾销立案调查的申请。根据规定,欧盟须在9月6日前决定是否立案。
31日,欧盟委员会决定,在对华太阳能板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3日到期后,不再延长对华太阳能板双反措施。
案件档案:
立案日期:9日《官方公报》号:C320,09.11.2000,p.3
涉案产品范围:原产于中国的钼铁合金。该产品是铁合金的一种,其中钼的含量在45%到80%之间,余下的部分是铁和少量的杂质。
调查期间:1999年10月1日至30日
中国应诉企业:
—共11家,10家要求给予市场经济地位
临时反倾销措施裁决:8日《官方公报号》:L214,08.08.2001,p.3
终裁日期:6日
终裁结果:全中国范围内企业征22.50%反倾销税;《官方公报号》:L35,06.02.2002,p.1;
案件目前状况:正在征税
日落复审日期:7日
案件分析:
【导读】
8日,欧委会宣布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钼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根据各应诉企业的不同情况,欧委会分别对中国企业裁定了3.6%至26.3%的临时反倾销税税率。在临时反倾销措施公告里,欧委会只给予了10家应诉企业中的一家-NanjingMetalinkInternationalCo.Ltd,Nanjing-市场经济地位,给予了其中三家单独税率。但在终裁中,欧委会撤销了上面的裁定,最终只给予了所有中国企业同样的反倾销税率22.5%.
【本案分析】
1.市场经济地位和单独税率问题
(1)临时反倾销措施裁决中市场经济地位和单独税率的给予
在临时反倾销措施裁决中,欧委会决定给予市场经济地位的只有一家企业,因为该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等各个方面都符合《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第2(7)(A)条中设置的五个方面的要求。(参见85期《WTO与国际经贸观察》中的详细叙述)
全文76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