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粉涉爆企业应严格规范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设置,确保与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符合要求,并采用规范的控爆措施。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应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以降低爆炸风险。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以及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等,这些都是涉粉涉爆企业重大安全隐患的判定标准。
涉粉涉爆企业重大安全隐患判定依据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涉粉涉爆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同时,根据该条规定,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实施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工具等必要的应急措施。因此,涉粉涉爆企业重大安全隐患的判定依据主要是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涉粉涉爆企业应当重视安全生产,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安全管理,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如果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同时,政府主管部门也应当加强对涉粉涉爆企业的监管,确保企业遵守相关法规,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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