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原是某软件开发公司的高级技术人员,但单位待遇不是很高。2014年1月份,经人介绍甲准备跳槽到一家待遇丰厚的较大软件公司。经过与该公司磋商,该公司正式向甲下发通知决定录用甲,并让甲携带体检表等入职资料在约定日子来公司报到。于是,甲辞去了原公司的工作去新公司参加体检。因体检结果为乙肝小三阳,新公司拒绝与甲签订劳动合同并取消对甲的录用。甲该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本案的情况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劳动合同缔约过程中对劳动者的信赖利益保护。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甲与该公司在缔约过程发生的争议就属于上述因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此外,该公司已经明确通知甲来公司报到,应视为双方的劳动合同已成立。
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按照以下几个程序解决:
(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2)调解程序解决。
(3)仲裁程序解决。该程序是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没有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
(4)法院审判程序解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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