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债权的从权利消灭是什么
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九条【债权的从权利消灭】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债权人拥有哪些权利
1、当债务人不能或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申请启破产程序,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2、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无论债权人接到人民法院通知或见到人民法院发布的公告,无论是债权人发动的破产程序还是债务人发动的破产程序,债权人均可申请登记并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同等的权利;
3、债权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参加债权人会议,但有权提前获知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和议事事项,不参加会议并不丧失所应享有的权益,但其享有的表决权取决于债权额的大小;
4、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举证责任适用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举证责任原则;
5、债权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实践中,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申请回避一般是认为审判人员或清算组成员与个别债权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判人员或清算组成员公正执行职务的,这与普通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当事人申请回避略有不同,应注意加以区别;
6、债权人认为受理破产案件的法无管辖权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是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以法定方式提出;
7、对债权人会议的某些决议有异议时,可以申请审理该案的合议庭进行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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