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雇主非法解雇孕妇有关的赔偿项目
时间:2023-05-03 03:10:11 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解雇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单位在产假前辞退怀孕职工的,应当支付产假工资:产假128天×津贴或工资=元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减薪、辞退、辞退,因女性员工怀孕、分娩和哺乳而终止劳动或雇佣合同。第七条女职工享有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对于多胞胎,每增加一个婴儿,产假将增加15天

第8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产假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上一年度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产假前工资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若干问题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在医疗、怀孕、分娩、哺乳期间以及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医疗期满、怀孕、分娩和哺乳期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还可以享受七天的晚婚假。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晚育假,其配偶享受3天晚育护理假。晚婚假期间的婚假、晚育假期间的产假和晚育护理假应给予同样的待遇

3。社会保险法第10条规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

女职工因生育休产假期间,仍应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2004年8月30日修订的《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市户籍女职工,城镇社会保险和计划生育规定可以享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产假期间支付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在产假期间,本单位只承担生育生活津贴与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的差额,并以生育生活津贴的形式支付,不单独支付产假工资

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在职妇女领取生育津贴期间,其单位和个人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不因产假的发生而中止。单位缴费部分继续按照上月社保缴费基数缴费,个人缴费部分的缴费方式不受法律强制。在实践中,一般可以由企业提前支付,并在产假结束后从个人工资中扣除。当然,也可以由员工通过双方协商直接支付给单位,由单位统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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