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纠纷中,员工通常都主张单位掌握考勤记录,并要求法庭责令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为此很纠结,既不愿意提供考勤记录,又担心因拒不提供而败诉。劳动者只有在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时,举证责任才能转移给用人单位承担。如劳动者不提供这方面的证据,而用人单位又能给出合理解释的,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仍由劳动者承担。
一、劳动仲裁中加班的认定
劳动仲裁中加班的认定主要依据的是日常的人事管理中考勤记录、加班审批表等。 用人单位承担两年内加班工资举证责任,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超过两年的加班工资举证责任,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仍由劳动者承担。
二、考勤卡可以作为加班的证据吗
考勤卡能作为加班证据,考勤卡的证据效力大于加班制度的证据效力。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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