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王女士是一对夫妻,同在大兴某鞋厂工作。2004年初两人到该鞋厂工作,2004年6月鞋厂以停业为由将两人辞退。夫妻遂以拖欠工资为由将鞋厂诉上法庭。一审法院以夫妻两人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了两人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鞋厂与
张先生、王女士是一对夫妻,同在大兴某鞋厂工作。2004年初两人到该鞋厂工作,2004年6月鞋厂以停业为由将两人辞退。夫妻遂以拖欠工资为由将鞋厂诉上法庭。一审法院以夫妻两人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了两人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鞋厂与夫妻二人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鞋厂以停业为由将夫妻二人辞退,恰好证明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前提下,鞋厂作为用工单位有义务证明其发放劳动者工资的时间及数额。经法院查证,鞋厂应支付拖欠的工资并给付经济补偿金。故二审法院作出鞋厂支付夫妻二人工资和经济补偿金13715元的终审判决。
工资单签名作假败诉
侯女士于2003年9月15日到北京某信息咨询公司工作。2003年12月20日,侯女士以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该公司未支付侯女士工资。为此,双方诉至法院。侯女士在诉讼中提到,公司向法院提供的工资帐单上的签名非其所签,并曾申请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笔迹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侯女士签名与信息咨询公司提供的工资表上的签名非同一人所写。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用人单位对发生劳动争议负举证责任的规定,信息咨询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现该公司未提出侯女士已领取工资的有效证据,应认定侯女士未予领取工资。故终审判决信息咨询公司支付拖欠侯女士的工资2085元、笔迹鉴定费500元,并为侯女士报销加班期间的用餐费、加班费304元。
工龄连续计算获支持
罗先生从1992年起就在房山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从事锅炉修理工工作。1996年,北京西潞供热服务中心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成立后,罗先生的人事关系即改为由供热中心管理,工作性质未改变。罗先生与房山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供热中心均未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11月6日下午,罗先生在工作中与该中心某职员发生口角并被打伤造成右手骨折,经医院诊断在家休息治疗。2003年12月25日,供热中心口头通知罗先生到单位上班,罗先生因伤未愈,且有医院诊断证明,故没有按通知时间上班。2004年3月,罗先生要求上班,但供热中心未安排工作。故双方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罗先生与供热中心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且工作具有连续性,应连续计算工作年限。故终审判决供热中心向罗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8250元,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4125元,共计123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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