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转内资申请提交材料:
1、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和《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3、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及企业类型变更的决议;
4、原审批机关同意股权转让、变更企业类型、撤销批准证书的批准文件;
5、出让方、受让方及其它投资者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6、原投资者各方签署的关于中止原合同、章程的协议;
7、内资有限公司章程;
8、注册资本发生变更应提交具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9、内资有限公司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10、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11、内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2、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外资企业转成内资企业审批程序:
1、申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
2、报审批机关批准;
3、企业备齐文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登记受理通知书》;
4、领照人凭《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领取《登记驳回通知书》。
办事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设立内资和外资企业的程序
日本法人公司根据《会社法》和《有限会社法》的规定,企业形态分为以下四种形态:合名会社、合资会社、有限会社、株式会社,企业的设立程序内资和外资企业基本相同。外国投资者在日本设立法人公司多为株式会社。株式会社的设立方式通常包括发起设立方式和募集设立方式。外国投资者在日设立株式会社通常采用发起设立方式。
外国企业在日本投资的形态大致可分为设置代表事务所、分公司以及法人公司三种。
(一)设置代表事务所:代表事务所的设立原则上自由,并且不须提交任何申请,也不发生任何法人税征缴问题。代表事务所不具备营业活动职能,只局限于向本国母公司提供市场信息,进行广告宣传、调查研究,为母公司代购资产并代保管等。
(二)设置分公司:对外国企业在日本境内设置从事经营活动的分公司等,日本外汇法上按对内直接投资进行处理。原则上,除应向财务大臣及行业主管大臣进行事后报告外,(属于限制行业的应进行事先申请),还应按商法规定进行外国法人登记。
(三)设立法人公司:外国企业在日本设立法人公司,也属于日本外汇法对内直接投资的管辖范围。除了应提交事后报告外,根据营业目的有时还应提交事前申请。至于其他的各种商业登记手续、税务手续、劳动手续等等与日本国内企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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