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非公司)外资企业设立登记材料
时间:2023-05-09 21:34:14 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所需材料: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4、第3项申请者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5、第4项合同、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6、第5项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企业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7、第6项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8、第6项法定代表人、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符合章程的规定。

9、第9项仅适用于依法实行实缴登记的企业。

10、第10项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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