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条件的,可以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外资出资额应当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25%以上。转型后,剩下的中国投资者是企业法人。保留的中国投资者为自然人的,其对原内资企业的出资额应当在一年以上。企业经营项目符合《外国投资者入境管理规定》。项目受国家限制的,由省级审批机关批准,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程序为:。内资企业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持批准证书和批准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原登记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书》和企业档案移交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人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原登记机关出具的材料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经批准的企业,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核发相应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将收到的《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书》交回境内企业登记机关,并将变更登记资料与原企业登记档案一并归档;反驳的,应当将收到的《企业类型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企业登记档案原件,以及境内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的材料退回境内企业登记机关。向境内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审批机关出具的批准证书和批准文件的复印件。转让方、受让方和其他投资者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副本。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次,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股东大会同意股权转让决议。转让方、受让方及其他投资者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董事长、副总经理任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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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
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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