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的行政争议,以及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4.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之内。
5.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经经过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
妨害行政诉讼行为构成要件有哪些
构成这类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
(一)必须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妨害诉讼行为,这是该行为的主观要件,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妨害行政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的结果而故意实施该行为。因过失而发生的影响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的行为不属于妨害诉讼的行为,因为行为人没有要达到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主观动机。
(二)必须是已经实施的、对行政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有妨害的行为。这是该行为的客观要件,即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客观存在。只有想法而未实施的不属于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因为未实施就未产生行为,也不发生对诉讼活动的妨害。同时这种行为应对行政诉讼活动造成妨害。如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实施了违法行为,但该行为并不对诉讼造成伤害,那么,该行为虽是违法但不属于妨害行政诉讼活动的行为,对其不应采取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应由有关国家机关予以相应的处理。
(三)必须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行为,这是该行为在发生范围上的要件,即该行为发生于自起诉到执行完毕的这一行政诉讼的全过程之中。不在这一过程中发生的行为也不属于妨害诉讼的行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行为既包括在法庭上实施的妨害诉讼行为,也包括在法庭外实施的妨害诉讼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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