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闲置土地的时间限制是多久
时间:2023-07-03 01:30:22 27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般来说,土地闲置两年会被收回,闲置土地是指超过有偿使用合同的、或者是划拨决定,超过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土地。已开发的国有建设土地,如果开发建设用地的面积,占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是投资额达不到法律要求的范围,国有建设用地,也可视为闲置土地,会被国家有关部门征收利用。

土地收回的补偿

土地使用权是“无偿”收回还是“有偿”收回,《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相关条款已作了明确的规定。这里讨论的,是在不同情形下收回土地使用权时,“无偿”和“有偿”是否应当包括土地使用者已经支付的土地取得实际成本费用,以及该土地已产生的土地增值的归属。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行政处罚的“收回”,作为对土地使用者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从理论上讲,不应向其支付任何费用,即“无偿”收回。但土地征收补偿费作为土地所有权“转权”、征地规费、税费作为土地“变类”过程中的支出费用,笔者认为,应按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时出让金中上述“转权”、“变类”的实际支付的成本费用,并考虑一定的资金占用利息,由政府返还。而对其它部分的出让金,在行政处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下,不应返还。

(二)土地使用权期满的“收回”,由于是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因此不应向其支付任何费用。但对因购买商品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购房人另外,因法律已作明确规定。

(三)其他法定事由的“收回”,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的价值、剩余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含该用途的土地增值收益)给予相应的补偿。

(四)其它非法定事由的“收回”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由受让人交还土地使用权,并由出让人按约定补偿。

因此,“有偿”收回和“无偿”收回的主要区别在于土地增值的归属;“无偿”收回并非绝对的“无偿”,应区别不同情形区别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二条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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