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闲置时间超限将被收回
时间:2023-07-01 16:11:14 1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土地闲置两年会被收回。已开发的国有建设土地,如果开发建设用地的面积,占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是投资额达不到法律要求的范围,国有建设用地,也可视为闲置土地,会被国家有关部门征收利用。

一、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如下: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二、对集体土地征收应遵循的原则如下:

1、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村民自治必须是大多数村民真正的集体意志;

2、平等原则。充分保障每个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根据村民对集体所尽义务享有分配利益数量。

综上所述,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民利益的需要,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转为国有土地的一一种方式。对集体土地征收应遵循的原则有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村民自治必须是大多数村民真正的集体意志,平等原则,充分保障每个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

印发《紫金县闲置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紫府[2004]79号

(紫金县人民政府2004年8月5日颁布实施)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紫金县闲置土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紫金县人民政府

二四年八月五日

紫金县闲置土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有效调整使用闲置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农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河源市闲置土地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紫金县内已依法征用为国有的建设用地和经依法审批为建设用地的集体土地中出现的闲置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视为闲置土地: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超过出让合同或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日期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

(二)土地平整或“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道路和地面平整)工程完成后,中止建设满1年的;

(三)城区范围内,房屋拆迁通告公布之后,其土地使用者未接通告规定时间实施拆迁工作满1年,或地上建筑物已拆平(含部分拆平),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

(四)超过规定的动工日期满土年,已动工开发的面积占该宗地应动工开发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二的,尚未动工开发的土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让合同或批准用地文件未规定动工建设日期的,以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批准用地文件发出之日起满土年为动工建设日期。对于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的行为造成动工(拆迁)建设延迟的,土地使用者应在动工开发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用地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开发书面申请,经同意延期开发的,可顺延计算应动工开发日期。

第四条闲置土地的定性及面积的确定,

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确认,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土地使用者,拟订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属于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通知抵押人参与拟订处置方案。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

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一)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二)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三)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四)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五)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六)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凡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费的,除选择前款规定的方式以外,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第五条

未进入开发期的土地应保持原来的利用状态。闲置的土地原为耕地但已停止耕作或耕作条件已被破坏的,土地使用者必须限期恢复耕作或恢复农业用途,逾期不复耕的,要加倍征收土地闲置费

第六条闲置土地超过1年的,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土地使用者在限期内动工开发,没有开发建设条件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实行调整使用。

(一)根据本办法认定闲置土地1年以上、两年以下或近期缺乏动工开发条件的土地,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用地的实际需要提出土地调整使用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重新以出让、划拨和转让等方式将土地调整给其他项目使用。对原土地使用者实行异地调换等值的用地或无息退回征地费及对土地的投入。

(二)土地闲置两年以上、四年以下的,根据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可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收回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通过行政手段予以收回,原土地使用者所付的征地费及对土地的投入,由县人民政府按不计息方式核定成本,退回给土地使用者。

凡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根据本条规定需退回地价款的,按现行不计息评估地价退回。地价由取得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负责评估。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调整使用闲置土地或改变其使用功能的,应征得县规划部门的同意。不具备调整其他项目使用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可报请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暂作临时使用

(如作堆场、停车场、简易仓库、商棚等),临时使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经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作临时使用的土地,可不视为闲置土地。

第七条

根据本办法认定闲置土地一年以上的,应当征收土地闲置费。闲置费的征收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闲置费按年征收,征收标准如下:县城区域一级土地5元每平方米、二级土地4元每平方米、三级土地3元每平方米、四级土地2元每平方米、五级土地l元每平方米。土地等级的划分按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的等级划分为准。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征收土地闲置费的,应制作处理决定书,注明应缴款日期,送达土地使用权人。对逾期缴交土地闲置费的,可按日加收应缴费总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征收的土地闲置费应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设立专户储存,用于土地保护、开发和管理。

第九条

土地使用者确实难于用现金支付土地闲置费的,可按不计息成本价以地折款,但必须在接到缴费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一个月内完成割地手续。

第十条

根据实际需要,属于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用地规费的,可酌情一次性延长土地动工建设期限,最长期限为两年,继续征收土地闲置费;未付清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用地规费的,则按已交纳的金额按不计息成本地价重新核定土地使用面积或调剂安排,并按核定面积一次性延长土地的动工建设期限,最长期限为两年,继续征收土地闲置费,多余部分则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按核定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闲置土地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认定为闲置土地超过四年的;

(二)闲置土地虽未超过4年,但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约定全部支付土地使用权地价款的。

闲置土地使用权的收回,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依法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第十二条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应当重新明确用途,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供地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登记的基础上,查清闲置土地位置、面积等情况,建立闲置土地宗地档案,绘制闲置土地分布现状图,监督跟踪其利用情况。

第十四条

在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收回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文件限期内,土地使用者按原批准项目或合同约定项目动工开发,并经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可以撤销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第十五条因违法用地造成土地闲置的,除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外,其土地闲置问题还应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十六条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重新核发土地证书。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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