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某电力企业在制订或修改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仅通过党委会及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没有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没有履行平等协商和公示程序,这些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行为是一个民主表决和集体协商的双方行为。该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该企业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由于该企业在制订规章制度时,忽视了按法律规定程序操作,发生劳动合同纠纷时,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将不被法律认可,这将使企业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
今后电力企业规章制度要具有法律效力,必须符合以下生效要件:不违反公序良俗,不与劳动合同和集体劳动合同冲突,用人单位主体适格,内容合法、合理,经过平等协商程序,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否则,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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