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建设、施工单位的合法利益,根据我市目前工程造价计价的具体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市2004年7月1日以后施工的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一、执行“四川省2004计价定额”的工程,单调材料的品种和范围仍按原规定执行,综合调整系数执行《成都市建筑材料价格表调整表七》,单调材料价格双方有签价的按签价,未签价的参照同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原《建筑经济技术信息》下同)的市场综合价格调整。
二、按“四川省2004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办理预(结)算的工程,单调材料品种按定额中分析的材料确定,单调价格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同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综合价执行。
三、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凡合同中已按照川建价发(72)号文规定确定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和调整系数的,按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中未作约定或在无风险系数的情况下约定材料价格不调的,材料价格按以下规定调整:
1、材料价格调整的品种按以下顺序确定:
A、双方约定;
B、投标文件中的材料消耗量(单价)表;
C、投标文件能分析的材料品种;
2、调价办法:
A、可调材料价上涨,以招标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的价格为基准价,与施工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的价格相比,按实调整上涨超过5%以上的部分;
B、可调材料价格下跌,以材料的中标价为基准价,与施工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的价格相比,按实调整跌幅超过5%以上的部分;
四、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的可调价材料,由双方参照以上办法根据施工期的市场价协商调整。
五、本通知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二○○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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