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根据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总体部署,按照我委实施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工作的要求,加大监督力度,我委制定了《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行政问责制度(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行政问责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了严肃行政纪律,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行政过错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建委机关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市建委任命的其他人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建委所属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凡未构成《成都市国家公务人员行为过错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处分条款,但其行为确有过失,应予以问责,并限期整改。问责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重事实,重证据,教育与行政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行政问责是指第二条的单位和行政行为人,不认真履行应尽的职责,影响到市建委的行政管理、行政秩序、行政效率等行政行为。
第五条问责的范围包括:日常行政管理、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不在工作状态的行政行为。
第六条问责按照行政管理的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市建委监审处、人事处共同负责具体实施,并对问责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实行不良行为记录备案。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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