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抵押制度起源于罗马法。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抵押制度都受到罗马法的影响。然而,不同的社会历史背景造就了两大法系不同的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英美法系注重判例的传统决定了浮动抵押制度必须在英美法系而不是大陆法系产生。所谓浮动抵押,是指企业对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设定抵押权,抵押人可以在日常经营范围内自由处分抵押物,并在一定情况下对抵押物给予补偿的一种抵押发生。二是浮动抵押制度的特点。一是财产标的的普遍性。其次,浮动抵押的标的物是现有抵押方式中最为广泛的,对其标的物的范围没有特别的限制。如上所述,包括公司的动产、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以及公司享有的各项产权。因此,不属于联合体抵押的应收债务、半成品甚至商誉等不能明确规定的财产也纳入浮动抵押的范围。总之,本公司所有的有形和无形财产,包括现在和将来的财产,都可以成为浮动抵押的标的。浮动抵押财产的初始形态是企业全部或一种财产的集合,即公司(债务人)现在或将来的全部或一种财产作为担保对象。担保物的集合是担保物流动性的前提和保证。如果要求抵押品是一个特定的东西,流动性是不可能的。只有将抵押物设定为财产的集合,在财产集合的运作过程中,财产以两个相反的方向流入流出,浮动抵押才有可能实现。浮动财产是浮动抵押最明显、最明显的特征。在浮动抵押中,由于抵押人有权在日常经营范围内自由处分抵押物,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不具有特定性和流动性。设定抵押后,流入企业的财产自动成为抵押物,无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流出企业的财产自动退出抵押物范围,不再受抵押物的约束,双方无需采取任何措施。浮动抵押最重要的特征是抵押人有权自由处分抵押物,即在正常的买卖、出租、设定抵押等业务过程中,对抵押物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抵押人的自由处分权是浮动抵押的根源。也就是说,区分固定抵押和浮动抵押的关键不在于抵押物是固定资产还是流动资产,而在于抵押人是否有权在正常经营过程中自由处分抵押物。公司在正常经营过程中能够使用和处分抵押物的,抵押权是浮动的。在浮动抵押的所有特征中,浮动抵押人有权在正常经营范围内自由处分抵押物这一特征是浮动抵押区别于其他抵押制度的最本质的特征。正是由于抵押人的这一权利,抵押物才得以自由流通和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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