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它支出,底薪、奖金、工龄年终、提成、岗位工资。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企业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实务操作要点
1、工资薪金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就税法而言,工资薪金支出的对象是在本单位任职或受雇的员工,以此与独立劳务相区分。
区分任职受雇和兼职的区别。企业为任职或受雇员工提供劳务所支付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兼职人员提供的属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劳务报酬范围的设计、咨询等劳务所支付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在税前扣除,并且不能作为三项经费的扣除依据。
3、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关于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与取得收人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应在实际支付时据实扣除,但不得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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