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调解不成或者一方当事人在调解书送达前撤回的,具有法律效力,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本条是关于仲裁程序中的调解
仲裁庭应当在作出裁决前进行调解。调解一方面是一种审判活动,另一方面是一种结案方式。通过仲裁、调解解决纠纷,既可以加强当事人之间的团结,减少当事人之间的隔阂,又可以防止矛盾激化;同时,也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提高办案效率,避免拖延解决仲裁案件,从而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我国商事仲裁的效率,是否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调解,也可以由仲裁庭提出仲裁调解意见,征求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与一般的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调解的商事仲裁不同,调解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具有合法性和必要性。法律明确规定“仲裁庭应当先调解后裁决”。这反映了劳动争议仲裁本身的特点,有利于劳动争议的方便、及时解决
仲裁庭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坚持查明事实、明辨是非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区分是非。它不能强迫各方接受自己的意见,更不能“和而不同”。此外,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合法,即仲裁庭应当行使调解权,使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调解是在仲裁员的适当指导下,双方友好协商的延伸。为了达到理想的妥协,双方需要相互理解和妥协,但相互理解和让步应限于公平合理,不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也不应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一方坚持不让步,甚至提出对方不能接受的调解先决条件,或者无原则地要求对方作出不合理的牺牲或者让步,必然损害对方的合法利益,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调解程序一般有:(1)确定或者建议适当的调解方式。在调解程序中,仲裁员、仲裁员和当事人可以协商适当的调解方法。调解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面对面的(2)明辨是非。仲裁员应当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论点,提出建议。仲裁庭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出具体建议,供当事人参考或者接受(四)作出调解书或者恢复仲裁。调解成功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作出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宣布调解结束,并及时恢复仲裁程序,防止长期纠纷发生
全文97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