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文件,征地工作应包括以下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文件,征地工作应包括以下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征 地 程 序 与 补 偿 标 准
根据素材,我们可以了解到关于征地赔偿标准与征地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首先,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价格、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执行。其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支付给土地承包户,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生产生活安置,其余的20%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兴办公益事业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此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实行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因此,征地赔偿标准与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可参照以上规定。
综上所述,征地工作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活动,涉及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因此,在进行征地工作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确保征地工作的公正、合法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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