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举证责任的分配是:
1、原告作为债权人主张债权,其举证责任是需要证明债权的真实存在并已到期。当原告提供了借贷合同、给付贷款的凭证,即完成初步举证责任;
2、债务人作为被告一方,其需要对原告的主张提出抗辩,其举证责任实际上就是需要证明自己的抗辩主张。比如针对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主张证据本身有问题、已清偿债务等。
一、只有转账记录可不可以立案
只有转账记录一般是不能立案的。
转账记录是资金来往的一手凭证,只证明有债权债务关系存在。转帐记录必需经银行盖章才具有证据的效力。单凭转帐记录立案,还是单薄了点。
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作为债权人行使债权请求权,首先应该主张其请求权成立并已经届期,为此其应该向法院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事实成立的证据。
二、出具欠条的法律效力
欠条是证明欠款关系的凭证,债权人可以依据欠条要求债务人偿还欠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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