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字
尊敬的首席仲裁员和仲裁庭,
本案原告委托XX律师事务所,并指定我为本案原告XXX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进行了全面调查,对案件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就本案事实及适用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接受。解雇XXX的通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但被申请人80号文仅提前两天告知原告,违反了法律规定,裁定无效。(2)原告自1996年5月1日起与被申请人合作,原告曾与被申请人合作,并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以被申请人为原告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为证明),至今工作。在此期间,被告和原告签署了两份书面协议。第一次是1997年9月8日至2000年9月8日,第二次是2001年5月8日至2004年5月8日,虽然在1997年9月8日之前和2004年5月8日之后,被申请人与原告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原告一直与被申请人合作,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受到保护。(3)被申请人应当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自1996年起与被告合作,连续工作10年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公司发审字[2005]x号文和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发审字[2005]x号):解聘XXX和同志的通知是否有效。被申请人的第号摘要和第号通知中写明:自通知之日起,XX公司每月按00元的标准向您支付生活费00元。请自己找份新工作。2007年9月9日,被申请人出具人字[2007]x第80号《关于驳回XXX的通知》。在通知中,申请人的工资将支付到2007年。显然,这三个文件相互矛盾。自2007年支付工资以来,即被申请人的编号摘要和编号通知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一直与被申请人合作。至于被申请人在答辩书中所说的“原告自2004年以来不仅一年多不服从公司安排,而且无故工作”,则站不住脚。试想,哪家企业会容忍那些多年无故拒绝工作的工人?一直付钱?答案是“不”。至于答辩人在答辩中说,他之所以每月发工资,只是因为考虑到自己生活和工作中的困难,更是荒谬。支付的原因是申诉人一直在工作,如果他们不工作就不可能支付。如果我们不工作,拿不到工资,我们都可以无缘无故地工作,不服从工作安排。那么,中国人热爱劳动的传统美德将受到挑战,企业将无从经营。因此,被申请人的第号纪要和第号通知从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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