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除劳动法规定的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外,还应当遵循下列特殊原则:(一)先调解原则。也就是说,在作出裁决之前,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应当首先进行调解。一般来说,没有调解就不能作出裁决。事先调解是仲裁的必要程序,但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2)回避原则。是指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仲裁员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认为因法定回避不适合参加审理,或者当事人认为仲裁员有法定回避情形,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少数服从多数。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为了确保裁决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仲裁裁决(四)一次裁决原则。这意味着任何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都是终局的。当事人不服的,不能再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行一审判决原则,可以及时解决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的特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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