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向被注销人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经核实后,凭原始户籍档案记载内容恢复其常住户口登记。原始户籍档案丢失或记载内容不详、无法反映真实情况的,公安派出所可凭当事人原户口所在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报告等材料,恢复其常住户口登记。
2、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原我市农村地区常住户口人员,因婚嫁户口已迁出造成无户口的,经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本人凭被注销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经核实后凭原始户籍档案记载内容恢复其常住户口登记。原始户籍档案丢失或记载内容不详、无法反映真实情况的,公安派出所可凭当事人原户口所在地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报告等材料,恢复其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办理地点
本溪市各户籍派出所
全文46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