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前天下午,鄞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被告某草艺公司因为原有的规章制度不符合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规章制定程序,公司按此规章制度对原告周某(原公司职工)作出的“自动离职”认定,不被法院认可,法院认定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草艺公司被判令向原告周某支付赔偿金。
周某2002年5月进草艺公司工作,没有与公司签过劳动合同,不过公司承认双方曾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周某认为公司对他“无故辞退”,公司则认为周某“自动离职”。按照法律规定,若公司“无故辞退”周某,公司是要支付赔偿金的,若周某“自动离职”,公司就不用承担责任。法院昨天通过公开开庭审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查清了一些基本事实:今年1月2日起,周某一直没到公司上班;周某说是2007年12月31日就被公司“无故辞退”,但没能出示有效证据;公司按照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在1月7日对周某作出“连续旷工5天,以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并在公司内张贴了通告,但周某在两个月后才拿到书面的处理决定。
劳动争议法院调解的陷阱
在劳动纠纷中,通常劳动者是弱势群体,当公司提出与劳动者和解时,劳动者为了尽快获得赔偿可能会答应与公司谈和解。经过一次两次,甚至更多次沟通后,最终并未达成和解协议,这是为什么?是因为公司方可能一开始就没想过要真的与劳动者和解,只是想通过谈和解的方式拖延时间,直至过了仲裁时效。有些朋友这时可能会说,一直在与公司谈和解,说明劳动者一直在主张权利,则未过仲裁时效。在实践中,劳动者是很难以证明在什么时间与公司代表谈过和解的,如劳动者证明不了,则应当认定劳动者未向公司主张过权利。
过了仲裁时效将会产生什么后果呢?依据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一年,劳动者应当自纠纷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公司主张权利,如一年内未曾主张,则劳动者丧失了案件胜诉权,那就什么赔偿补偿都拿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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