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现状与对策
时间:2023-06-06 12:10:12 8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行政诉讼是由社会弱者对管理者的诉讼,以法律上严格、全面的保护措施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是我国的一项有效的公法制度。在国家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行政争议时,将案件提交人民法院,通过国家的司法权来监控行政权,保障和发展人权,维护行政秩序。双方当事人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对争议的行政案件进行审理裁判,从而彻底解决行政纠纷。但与民事、法人应由被告承担,只有在特定条件下举证责任才化为原告举证,除此之外不得要求原告举证。但在审判实务中,个别审判人员超越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擅自扩大法院调取证据范围,主动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寻找、收集依据,甚至要求原告负担不应有的举证责任,违背了法院中立裁判原则。在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一般不当庭对证据进行认证,主要是怕认证错误或虽是正确的,但却难以对抗某些干扰,给以后处理造成困难,往往是在休庭后,结合各方面的因素综合予以认定,从而出现行政案件当庭认证率低的情况普遍存在。

二、走出行政审判困境的对策

行政审判是与法制进程联系最紧密的一项审判,行政审判的枯荣可以成为法治状况的晴雨表。新形势下行政审判面临诸多困难,同时也提供了许多发展机遇和空间,我们要充分估计行政审判面临的不利因素,找准行政审判的历史方位,以“有为”争“有位”的思想,积极开展司法延伸工作,努力改善执法环境。把改革和创新作为行政审判不竭的力量,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并将成熟的审判实践经验和调研成果逐步形成制度规范。

(一)加强法制宣传,做好司法延伸。首先,要抓住一切有利时机广泛开展行政诉讼法制宣传,让更多的公民学会用行政诉讼法这一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其次,要重视向行政机关领导的宣传,使行政机关领导了解行政审判工作在服务大局、促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方面的特殊作用,重视和支持行政诉讼工作;再次,要注意与行政机关联系,了解执法情况,熟悉行政管理事项和行政管理动态,对行政机关执法不规范或违法的现象,及时提出建议,促使依法行政。

(二)扩大行政诉讼收案范围。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行政诉讼的作用越来越大。要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应当扩大行政诉讼的调整范围,在立法上,应规定当事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有权附带请求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不服部分非行政机关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在司法上,法院要加大行政审判权的介入深度,立足行政诉讼法的宗旨,正确理解立案条件,大胆受理边缘案件,积极拓宽审判领域。对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显失公平的,应当予以纠正,以维护社会的正义。

(三)坚持具体行政和行为审查原则。《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一是行政案件审查的对象只能是可诉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二是审查的内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法律评价。在审判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原告行为不是行政案件审查对象,原告行为是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如果作为司法审查对象,可能出现法官与被告共同审原告现象,就明显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

(四)强化被告的举证意识,坚持被告举证原则。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不能由原告承担,对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向人民法院举证或者所举的证据不足,或者在裁决之前没有获得主要证据,即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取得了一些证据,那么这些证据仍不能证明其事前决定的合法性,就应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五)加强对妨碍行政审判行为的处罚。对原告申请撤诉的案件,人民法院要认真审查,如果发现是受外来因素的影响,或者担心打击报复,或者受他人威胁、诱骗而非本人自愿撤诉,除要依法作出不予撤诉的裁定外,还应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给予适当的处罚和制裁。

(六)建立和完善符合行政审判规律的审判制度。行政审判必须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落实依法治国实际出发,从我国加入WTO后承担司法审查职责的新情况出发,妥善处理庭审模式的统一性与多样性关系,做到繁简适当,提高庭审的效果和效率。抓住庭审方式的类型化,根据诉讼类型不同确定不同的庭审方式,实现庭审方式的科学化、规范化。

(七)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首先,行政裁判文书要针对行政审判的特点,妥善处理统一性和多样性的关系,在准确把握格式化程度上,为法官发挥创造性保留足够空间。其次,要增强裁判文书的逻辑性和说理性,加强对认证理由和法律适用理由的分析论证,避免将裁判文书变成庭审过程的简单描述或证据的机械堆积。

行政审判是一项法律、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它的发展程度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法治状态的形成进度、政治文明的建设速度以及公民权利的保障程度。要改变行政审判现状就要立足于行政审判实际,着力改善内外环境,才能使行政审判工作有可靠的保障。王国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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