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间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简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分类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
1、一般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限压缩至20个工作日;
2、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时限压缩至10个工作日;
3、不动产查封登记、异议登记即时办理;
4、政府组织开展的农村不动产登记以及未公证的继承、受遗赠涉及不动产登记等较为复杂的登记情形仍按照30个工作日办结。
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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