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为了保证登记的准确性,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登记事项进行审核时,有可能需要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询问以查明不动产权属的实际状况,这些程序的进行需要的时间较长,因此规定了30日的办理期限。
须要注意的是,本条所规定的审查时限并不包括公告的时间。公告并非不动产登记的必经程序。如果登记机构在进行审查时需要公告,或者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需要公告的,公告的时间应当另行计算。
不动产登记包括哪些类型
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包括: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以及注销登记;其他特殊登记类型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不动产首次登记:主要是指不动产权利的第一次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如实践中的总登记和初始登记。
变更登记:主要针对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不动产坐落等发生变化的情形。转移登记,主要针对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如买卖、继承、赠与、以不动产作价入股等,这是最为普遍的一种登记类型。注销登记,适用于不动产权利灭失的情形。
更正登记:一般是指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登记簿的错误记载事项进行更正的行为。
异议登记:是指登记机构将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申请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预告登记:是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
查封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等提供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查封的情况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加以记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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