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期限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依照第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并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外,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劳动合同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无效的;(6)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不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劳动者应当按照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和每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果期限不足六个月,应向员工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所在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经济补偿金的最高支付年限不得超过12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月薪,按照劳动者应得的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津贴、补贴等奖金性货币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二十二条因完成某项任务而终止以完成某项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受伤职工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并按照国家关于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和残疾就业补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如果雇主和雇员之间因劳动关系是否已解除或终止以及是否应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而产生的争议已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如果雇主应向雇员支付两倍的月薪,或应向雇员支付赔偿金但未支付,劳动行政部门应命令雇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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