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残,除按规定比例发给职工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外,还应发给各项国家、省、市规定的各项生活补贴,如上述的病假待遇低于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与各项生活补贴之和(现为97.44元),原则上按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与各项生活补贴之和的标准发给。
职工病假工资支付标准:
六个月以内连续工龄不满二年60%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六个月以上,其救济费低于该企业平均工资的40%,应按平均工资40%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和6个月内的病假工资。详见劳保条例第十三条、十八条。半日工作、半日休息、两个半天折合一天计算。超过六个月病假工龄不算,回企业工作前后工龄合并计算。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连续工龄已满二年不满四年70%
连续工龄已满四年不满六年80%
连续工龄已满六年不满八年90%
连续工龄已满八年及八年以上100%
六个月以上连续工龄不满一年40%
连续工龄已满一年不满三年50%
连续工龄已满三年及三年以上60%
病假工资计算须知:
1、对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不满6个月的职工,本年的病假工资,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简称月均工资)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县级市)职工月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连续工龄不满5年,按45%发给,满5年不满10年,按50%发给;满10年不满20年,按55%发给;满20年及以上,按60%发给;获得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按65%发给。享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退休待遇的职工,按70%发给。
2、对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满6个月及以下的职工,本年的疾病救济费,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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