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女职工休半年产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如果她工作了一年,她应该得到一个月工资的补偿。如果她自愿离开,就没有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的,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的月薪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劳动者平均月薪三倍的,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标准为三倍三倍于劳动者月平均工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如何计算经济补偿年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各种原因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劳动年限的计算。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连续签订数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自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比如,劳动者a从2008年开始在企业工作,期间每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一直工作到2012年。最后一次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自2008年起计算工作年限为四年。劳动者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多年,一段时间后又签订数份劳动合同的,原则上自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劳动年限,但支付经济补偿的除外。
总之,本条“在公司工作年限”的规定不能理解为连续数个合同的最后一个合同期限,原则上应连续计算。当然,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用人单位利用短期劳动力进行长期用工的现象将会减少。这主要是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项措施。一是连续签订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还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1996年《劳动部关于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及经济补偿金计算支付有关问题的批复》,因合并、兼并等原因变更工作单位的,改革前的工作时间可按“本单位工作时间”计算,合资企业、单位性质变更、法人名称变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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