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由此可以看出,行政诉讼中的适格被告是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一、行政诉讼中原被告诉范围有哪些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范围如下:
一、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如果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则其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如果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范围如下:
一、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二、如果是对复议案件诉讼的,则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如果因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起诉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三、如果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四、如果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二、行政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1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举证须知5、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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