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有三种情况可以由别人代替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
1.“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这里的近亲属是指该公民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死亡公民的近亲属提起诉讼,即成原告。
2.“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行为能力的公民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未正式参加工作或独立生活的公民,有精神病或因生理上的缺陷而不能亲自参加诉讼的公民。法定代表人是指由法律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人,其代理权不需被代理人的授权。法定代人一般是该公民的父母、监护人、保护人等。
3.“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委托代理人必须要有委托人的签名、盖章并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只能在委托事项和权限内参与诉讼活动;委托代理人的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律师、亲属、社会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均可成为委托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箱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法院在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行政机关的主要任务虽然不是参加行政诉讼,但在其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自己的行政职权时,还要让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经得住法律的检验,经得住历史的检验,以此树立行政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这对每一个国家公务员来说都有一份责任和义务。
常言道,有理走遍天下。但对于行政诉讼来讲,这道理也不尽然。因为如果部遵守行政诉讼的规则,行政机关有理也未必就能胜诉。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被告按期提供了证据,但被告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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