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如何确认?
劳务给付的具体内容不是由劳动者决定,而是由用人单位决定,用人单位有指示命令权。经济上的从属性,指劳动者完全被纳入用人单位经济组织与生产结构之内,劳动者从属于他人,为了他人之目的而劳动。对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综合考虑下列情形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一)、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
(二)用人单位有向劳动者支付过工资性劳动酬金的记录;
(三)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组织体系中从事劳动,而不是从事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
(四)劳动者无权将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五)劳动工具、原材料一般由用人单位提供;
(六)工作时间、场所一般由用人单位决定或受其控制;
(七)劳动者只为一个用人单位提供劳务;
(八)劳动者提供的劳务是继续性的而不是一次性的;
(九)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较为长期、固定的劳务。
二、如果有以下情形,基本上可以否认劳动关系:
(一)基本上可以自己决定工作时间、期限、地点和执行方式;
(二)独立执行任务;
(三)自己独立承担风险;
(四)工作具有临时性;
(五)可以由其他人代替,只要完成任务即可;
(六)根据工作结果计算报酬。
当然,由于劳动关系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上述标准并非绝对,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加以分析。在具体的证据审核认定上,可以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所规定的凭证进行判断,即: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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